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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-三精閥門提供 |
點擊次數:4170 更新時間:2010-07-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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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
1995年12月20日,化工部 *章 總則 *條 為確保化工企業壓力管道安全、穩定、長周期運行,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,特制定本規定。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管道: 1、進口壓力Pw≥0.1MPa; 2、公稱直徑Dg≥50mm; 3、輸送化工介質的工藝管道及化工生產用蒸汽管道。 (對于有重大危害的zui高工作壓力小于0.1MPa或公稱直徑小于50mm的化工管道可參照執行。) 本規定不適用于下列管道: 1、非金屬管道; 2、儀表管道; 3、設備本體所屬管道; 4、非易燃介質、無毒或毒性為輕度危害介質的管道。如:水、空氣、惰性氣體等。 第三條 管道的分級表示如下:(略) 1、輸送極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質的管道屬A級管道 2、物料為易燃可燃介質,工作溫度大于450℃的合金鋼及不銹鋼管道,工作溫度大于370℃的碳素鋼管道屬A級管道。 3、工作溫度高于或等于介質自燃點的管道屬B級管道。 4、輸送甲類火災危險氣體(爆炸下限<10%)介質的管道,級別應提升二級。 5、輸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質、乙類火災危險氣體(爆炸下限≥10%)、閃點小于28℃的易燃液體介質的管道,級別應提升一級。 6、原設計腐蝕速率大于0.25毫米/年的管道,級別應提升一級。 7、同一介質按其特性(如閃點與爆炸下限)分列不同管道級別時,應以較為準。 8、混合介質,以其中危害程度zui大的介質為分級依據。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 一、宣傳、貫徹有關壓力管道技術標準、法規、制度; 二、監督本地區化工企業嚴格執行有關規定; 三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壓力管道的管理臺帳; 四、辦理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手續。 第五條 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 一、化工企業技術負責人(廠長、總工程師等)應對本單位壓力管道的安全可靠性負責。 二、設備管理部門 1、貫徹執行有關壓力管道的標準、法規、制度; 2、建立、健全壓力管道技術檔案; 3、編制企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; 4、參與壓力管道的安裝、驗收及試車工作; 5、負責壓力管道的檢驗、修理、改造和報廢等工作; 6、編制壓力管道年度檢驗、修理計劃并負責實施; 7、參與壓力管道工藝參數變更的審批工作; 8、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; 9、參與或組織壓力管道事故分析; 10、定期向化工主管部門上報本單位壓力管道年度綜合報表(附件一)(略)。 三、安全管理部門 1、負責對壓力管道使用、檢測的監督檢查; 2、負責壓力管道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訓、考核、發證工作; 3、負責組織壓力管道事故分析及處理工作。 四、生產使用部門 1、貫徹執行有關壓力管道的法規和技術標準; 2、制定有關工藝操作規程; 3、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、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; 4、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; 5、編制本部門壓力管道年度檢驗計劃; 6、負責壓力管道的使用、管理、維護; 7、參與壓力管道工程的竣工驗收; 8、參與壓力管道事故的調查分析。 第六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對管道施工、檢驗的質量和結論有異議時,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仲裁。 第三章 設計 第七條 具備化工工程設計資格或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的單位,方可從事其資格范圍內壓力管道設計。 第八條 使用單位有條件自行設計的,必須經省級化工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可。 第四章 安裝 第九條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或壓力管道施工資格。使用單位有條件自行施工的,必須經省級化工主管部門批準。 第十條 新壓力管道安裝峻工后,使用單位的管理人員,應參加壓力管道工程質量審查和試車工作。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按相應標準或GBJ235—82《工業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》、GBJ236—82《現場設備、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》的規定檢查驗收。 第十二條 管道安裝單位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,必須將壓力管道全部技術資料和竣工圖樣移交給使用單位主管部門。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使用登記 一、使用單位在壓力管道投用前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。大型企業由省級化工廳(局)辦理,中小型企業由地、市級化工主管部門辦理。 二、登記范圍 1、新建、改建工程的壓力管道; 2、在用壓力管道 (1)A、B級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按第十三條*款辦理; (2)C、D級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手續,由使用單位有關部門辦理; 三、使用單位在辦理壓力管道使用手續時,必須填寫《化工企業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》(附件二)(略),并攜帶下列技術資料文件。 1、新壓力管道 (1)主要部件合格證書(管材、閥門、安全閥); (2)竣工圖樣; (3)安裝交工技術資料。 2、在用壓力管道 (1)壓力管道檢驗報告; (2)主要部件質量報告。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一、應以裝置或公用管線為單位建立壓力管道檔案,管理人員應認真、準確、及時填寫。 二、壓力管道技術檔案應包含的內容; (1)《化工企業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》(附件三)(略); (2)有關設計資料; (3)制造安裝交工文件、竣工圖樣和空視圖;主要部件(管、閥門、安全閥等)合格證書; (4)檢驗記錄、歷年檢驗報告; (5)修理與改造方案、批準文件、施工記錄和交工文件; (6)安全附件校驗、修理和更換記錄; (7)事故記錄與報告。 第十五條 運行與維護基本要求 1、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安全操作證上崗; 2、崗位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,做好運行檢查和操作記錄; 3、操作人員定時按路線進行巡線檢查,必要時采用測漏儀進行檢查,做好檢查記錄。 第十六條 壓力管道出現下列異常情況,操作人員應及時向本單位有關部門報告,必要時采取應急措施。 1、壓力管道工作壓力、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允許值,采取措施得不到控制; 2、壓力管道凍堵; 3、壓力管道出現裂縫、變形、泄漏; 4、安全附件失靈; 5、壓力管道的閥門及監控裝置失錄,危及安全運行; 6、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壓力管道安全運行; 7、壓力管道發生嚴重震動危及安全運行; 第十七條 統計報表 使用單位應按化工主管部門的要求,定期對壓力管道進行統計上報。 內容包括: 1、壓力管道基礎數字統計; 2、定期檢驗情況; 3、壓力管道存在問題; 4、壓力管道事故統計。 第六章 檢驗 第十八條 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,應嚴格執行《化工企業壓力管道檢驗規程》,并按檢驗周期的規定,編制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報送主管部門。 第十九條 壓力管道的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資格。 第二十條 壓力管道檢驗人員,應按《化工企業壓力管道檢驗規程》的要求進行檢驗,出具《壓力管道檢驗報告》,并對檢驗結果負責。 第二十一條 在全面檢驗壓力管道時,使用單位必須做好下列工作: 1、提供有關技術資料; 2、擬定相應的安全措施; 3、做好壓力管道的技術處理,與檢驗人員共同進行檢查、交接; 4、與檢驗人員共同對檢驗工作進行驗收。 第七章 修理與改造 第二十二條 從事壓力管道修理和改造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 1、具備完善的組織機構和質量保證體系; 2、具有與之相應的技術力量、工裝設備和檢測手段; 第二十三條 在壓力管道上采用在線密封技術時,應嚴格限制每條管路不得超過二處,且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措施,并經廠級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,施工的有關資料應存檔。在該管道檢修時,在線密封的卡具應予拆除。 第二十四條 化工壓力管道的修理和更換,應依據GBJ235—82《工業管道工程施工驗收規程》—(金屬管道篇)和HG25002—91《管道閥門維護檢修規程》進行驗收。 第八章 變更與報廢 第二十五條 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,在管道發生變更后,應填寫《化工企業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》,攜帶下列文件到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。 1、在舊管道移用改建設入使用前應全面檢驗,并且備《變更文件》、《管道檢驗報告》。 2、壓力管道使用條件(介質、溫度、壓力)改變時,應具備設計變更文件。 第二十六條 壓力管道的檢驗單位,在檢驗壓力管道時發現有重大缺陷又無修復價值的,則應判廢。使用單位應到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。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指管道范圍如下: 1、管道包括:直管、彎管、管件(角彎、三通、膨脹節等);管道附件包括:管道上連接的閥門、安全閥、壓力表、爆破片和陰極保護裝置等; 2、管道的劃分界限:管道與設備焊接連接的*道環向焊縫、螺紋連接的*個接頭、法蘭連接的*個法蘭密封面、連接件的*個密封面。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化工部負責解釋。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實施。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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